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【资料图】
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保荐人名称: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:东鹏控股
保荐代表人姓名:周挚胜 联系电话:010-65051166
保荐代表人姓名:潘志兵 联系电话:010-65051166
一、保荐工作概述
项目 工作内容
(1)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
(2)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
(1)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(包括但不
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、募集资金
是
管理制度、内控制度、内部审计制度、关联交易
制度)
否,2022年,公司存在少量关联方非经
营性资金占用事项,说明如下:
由于历史上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的旧总部
物业的水电表用户名设置未及时更改,
导致自动扣收的水电费包含了关联方使
用的部分,2021年上述事项金额为8.77
万元,2022年1月尚有少量金额0.63万元,
合计9.40万元,占公司2022年末净资产的
用款项,并于4月份完成旧总部物业的水
(2)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电表用户名变更工作,公司已对相关人
员进行约谈问责,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、
证券监管规则的培训和学习,强化规范
运作意识,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。该
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原因及整改情况
已于《2021年年度报告》《2022年半年
度报告》《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
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》 《中
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鹏
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
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》中进行
了披露。
(1)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
(2)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
是
一致
(1)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
(2)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
(3)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
(1)现场检查次数 2次
(2)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交易所规定报送 是
保荐机构获悉东鹏控股发生关联方非经
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后,就该事项对东鹏
控股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提请公司进
行整改。
公司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
部门和人员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
(3)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
作,并于2022年3月收回资金占用款项,
于2022年4月完成旧总部物业的水电表
用户名变更工作,公司已对相关人员进
行约谈问责,加强相关法律法规、证券
监管规则的培训和学习,强化规范运作
意识,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。
(1)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8次
(2)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
(1)向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次
(2)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
(3)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
(1)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
资金占用事项,已进行整改规范。该事
项原因及整改情况已于《2021年年度报
告》《2022年半年度报告》《控股股东、
(2)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
的专项说明》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
公司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
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
检查报告》中进行了披露。
(3)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已整改完毕
(1)培训次数 1次
(2)培训日期 2022年12月23日
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、投资者
保护、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、关联交易、
(3)培训的主要内容
对外担保和资金往来、深交所信息披露、
股份买卖、内幕交易等方面的内容
二、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
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
详见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《中
公司存在少量
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
关联方非经营
性资金占用事
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
项
专项现场检查报告》
资、风险投资、委托理财、财务资助、套 无 不适用
期保值等)
合保荐工作的情况
务状况、管理状况、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无 不适用
大变化情况)
三、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
是否履行 未履行承诺的原
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
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
四、其他事项
报告事项 说明
中金公司原委派的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
荐代表人章志皓先生因工作调动原因,不再继续担任公司持
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。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
进行,中金公司委派周挚胜先生接替章志皓先生担任公司持
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,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
和义务。
该事项已于《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》中进行
了披露。
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,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
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:
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
([2022]23号),因中金公司1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
专业机构投资者,违反了相关规定,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
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
([2022]32号),因中金公司未按照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
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、收购、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》的
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 3、2022年8月10日,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
改情况 具的《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
管措施的决定》([2022]15号),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
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,存在对承销
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
义务的情况,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
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出具的《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
施的决定》([2022]207号),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
(深圳)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(深圳)股
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
改、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“逆回购”交易金额超过客
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,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金
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截至本报告出具日,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
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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